今天我们讲讲住房公积金。有的人没有,有的人只有几百块钱一个月,还有的人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远比别人工资还高。少部分单位在此基础上还缴纳“补充公积金”。
这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收入高的人其实早就买房了,住房公积金成了他的隐性工资;而一部分收入低的人,也许交了也白交,首付都凑不齐,哪里还用得到住房公积金呢?因此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已经部分偏离了其设立时的初衷,并且成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大制度性障碍。既然如此,它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呢?
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不是统一的,以北京市为例,目前缴存基数上限为31884元,下限2320元。北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是5%-12%。也就是说,在北京,每月缴纳公积金上限是7652元,下限是232元。这个数字是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总和。
北京市补充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是单位和个人各9%,那么对应的每月上限则是5739元。绝大多数单位是没有补充公积金的。所以前面2个上限加起来,意味着待遇好的单位,仅公积金就可以达到每月13391元。而待遇差的人只有232元,甚至一分都没有。
名义上这些钱并不是凭空增加的,其中一半是从个人税前工资中扣除的,另一半是单位缴纳的。但是如果没有这项制度,被扣除的这些钱会全数加到员工工资上吗?
不可能。企业衡量用工成本的时候,其中一大考量因素是员工的到手工资与社会上其他行业以及同类企业横向对比的相对优势。特别是国企央企,就算再有钱,也不能不顾及社会总体收入水平而给员工乱发钱。所以住房公积金事实上造成了某种程度的收入分配不公。
这种不公同时还体现在不同属性的企业之间,绝大多数私企民企当然希望降低企业成本,所以按最低标准缴纳公积金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就造成私企民企员工的公积金总体上不及国企央企,哪怕他们的到手工资一样多。
不公还体现在地区差异上,全国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它只是原则性的条例,具体执行标准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的。比如上海,目前最新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是各7%,远低于部分地区规定的各12%。有些城市甚至出现过高达各20%的缴存上限,单位和个人加起来就是工资的40%。
那为什么不执行全国统一的政策呢?这就得说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来。它最早出现在上海,是1991年5月上海向新加坡学来的经验。新加坡是全球最早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它较好地解决了居民住房问题。随后北京、天津等城市都进行了试点工作,直到1999年才出现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就医看病不同,它基本上只围绕在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城市,所以住房公积金不需要跨区域使用,自然也就失去了全国统一的动力。不过最近几年在部分城市有一些松动。
如果用大白话解释住房公积金,那就是大家一起存钱,在购房时可以获得比银行更低的贷款利率。它其实就是建立在银行系统之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一套专门的金融体系。
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它对于解决住房问题的实际作用已经越来越小。截至2021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6.89万亿元,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8.32万亿元。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只提供了个人住房总贷款的15.2%。
是钱不够放贷吗?不是的。截至2021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8.19万亿元,账面上还有1.3万亿元躺着呢。而在高峰时的2014年,全国有高达一半的住房公积金处于闲置状态。所以后来各地陆续出台规定,允许大家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付装修款,甚至用于支付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如果没有这些规定,现在账面上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规模还将更大。
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太低,比如上海,个人最多只能贷50万元,家庭最多能贷100万元;深圳则是个人50万元,家庭90万元。
二是贷款的额度是由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决定的,比如深圳规定最高14倍。低收入人群本来就交得很少,又怎么可能贷到很多钱呢?但他们恰恰是因为买不起房而买房晚的人群。所以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了20多年后,符合规定的贷款需求正在萎缩。
既然如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呢?
2022年住建部对此有过明确回应,即:改革和完善这项制度。也就是说暂时还不可能取消。从社会成本承受力的角度而言,一旦取消,那么如果后续再有类似征收,就又要经历一段阵痛期,各项社会成本需要再平衡。
取消后怎么可能再征收呢?其实这就涉及社会总体保障资金来源的问题。有些人已经提出,是不是可以让部分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养老金体系。从老龄化的趋势来看,将来养老体系必然面临资金缺口,如果为此提高社保缴费比例肯定有难度。但如果把公积金平移,企业和个人就不会有痛感。
不过住房公积金与社保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强制性储蓄,而后者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所以即便将来改变公积金的用途,从法理上来说,账户里的钱也只能归个人,并不能起到养老互助的公益性作用,那么届时强制性储蓄的正当性又在哪里呢?
因此无论从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初衷来看,还是从目前宏观经济形势偏紧之下企业的困扰而言,尽快取消公积金也许是一个利大于弊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