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近期,有部分市民持不征税预收款发票申请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不征税预收款发票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用于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购房人申请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支付房屋买卖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
为避免因申请材料不齐全,造成多跑腿、多跑路,请持不征税预收款发票的市民,及时到开发企业换取房屋买卖全部相关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后,再申请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兰山区税务局
临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