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濒临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公司法主流理论认为,董事仅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并非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然而,当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濒临破产状态时,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董事可能罔顾债权人利益而采取冒进的商业策略,债权人却无法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有效约束董事的机会主义行为。值此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订之际,商法界有必要对公司濒临破产状态时董事的信义义务展开深入研究,在辩证吸收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公司破产期间董事对债权人的义务内容,合理设定董事责任豁免规则,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的规范体系。
01
论公司临近破产时的董事义务及问责制——基于公司法与破产法交错视角的思考
作者:解正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关键词:临近破产;董事义务;避免破产;破产申请;债权人保护
来源:《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
02
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律构造——以美国判例法为研究中心
作者:陈鸣(西南政法大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有关公司财务恶化将导致董事信义义务受益人由股东向债权人转化的一系列判例被认为是“公司法哲学的新变化”。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法理基础既有传统的信托基金理论,又有新近发展的风险负担理论。转化后的信义义务不仅包括传统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还包括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后股-债矛盾最尖锐时期的一些特殊义务。为了鼓励董事善意进行有价值的商业决策,经营判断规则和章程免责条款仍可作为其违反信义义务的抗辩理由。未来我国应当确立“事实破产”的概念,关注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间接受益主体之后的债权人派生诉讼理论。同时,公司法上的信义义务规则应当更加细化并体现其动态特征,以更有效地发挥信义义务控制代理成本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董事;债权人;信义义务;事实破产;债权人派生诉讼
来源:《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03
公司破产边缘董事不当激励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学文(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董事作出商业决策时的激励结构与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当公司具有持续营业能力时,董事的风险偏好是中性的。可是,当公司处于破产边缘时,董事则具有以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实施高风险、高收益商业决策的不当激励。许多国家公司法或破产法都提出了相应的法律策略,以约束董事的这种不当激励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应要求债务人承担一般性的破产申请义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董事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否则就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破产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董事;破产边缘;不当激励;法律规制
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04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作者:朱圆(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丧失偿付能力但尚未申请破产时,公司资产减损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且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偏好发生明显异化,因而有必要对债权人提供有别于公司经营健康时期的特别保护。鉴于此,美国法院确立了董事在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承担的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股东转变为债权人的法律实践;而当公司濒临无偿付能力时,则要求董事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美国的该法律规则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董事;债权人;信义义务;受益人
来源:《法学》2011年第10期
05
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加拿大最高法院“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Trustee of)v. Wise”案述评
作者:房绍坤、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本案中,初审法院法官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认为公司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本案被告董事并未违反任何义务。最终,终审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澄清了业界所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即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不论是与加拿大以前的法律相比,还是与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该判决都赋予了公司债权人更加广泛的潜在权利。最为重要的是,该判决未将公司债权人的此等权利与“公司濒临破产”这一要件事实联结在一起。此外,该判决还明确了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总是负有注意义务这一重要公司法规则。
关键词:债权人;信义义务;注意义务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4期
06
董事第三人责任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辩难
作者:齐砺杰(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公司治理问题上,引人注目地增加了“董事第三人责任”和“影子董事责任”条款。虽然规定的都是某种连带性责任,但来源上有侵权行为与信义义务责任之差别。本文放弃了一般性讨论草案条文好坏的传统进路,而选择将其带入某具体适用场景,即世界银行BEE“宜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中即将增加的两项董事责任指标中进行考察。无论从及时申请破产还是破产环保责任的角度,征求意见稿第190条因其连带责任之规定,都不宜用于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中(不宜用于未来的破产简易程序)。而该稿第191条则要进行修改,不仅应包含公司正常情况下的信义义务规定,还应包含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规定,以体现其与第190条的逻辑同一性和董事—影子董事的责任同一性,即都作为《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规则之下位法,而不同于一般公司组织法上的替代责任(公司吸收其雇员行为的责任)侵权规则。
关键词:董事第三人责任;影子董事;破产;宜商环境;中小微企业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
07
董事在公司财务困境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作者:赵树文(河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将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嵌入公司法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商事立法改革面临的一项紧迫性技术难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与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均未直接确立这一制度,而是以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推进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实质是对信义义务的一种“隐性嵌入模式”,尽管可以为债权人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提供支持,但是其逻辑完备性明显欠缺,因而可能会削弱其对董事资本弱化机会主义行为的阻吓作用,妨碍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效实现,因为义务是责任的先决性条件。所以,有必要转换立法思路,以“直接嵌入模式”替代“隐性嵌入模式”,即以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为前提,在公司法中直接确立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具体包括谨慎进行经营决策、不得进行偏颇清偿、禁止损害公司资产、保障公司资产充实以及提起破产申请程序等相关义务。同时,为了降低董事合规成本,还应引入经营判断规则作为其信义义务的履行标准,如果违反这一规则,债权人可对其提起直接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关键词:董事;公司财务困境;债权人;信义义务;民事责任
来源:《学术论坛》2023年第1期
08
论公司事实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作者:余冬生、朱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于实践中董事在公司事实破产后仍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进而导致债权人受偿份额不当减损的现象,我国法律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与之相对,英国的不当交易制度和德国的强制申请宣告破产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受偿份额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国辩证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在未来构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制度时,应当明定公司事实破产期间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确立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赋予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允许董事以继续经营符合商业判断规则进行抗辩。
关键词:事实破产;董事责任;信义义务;不当交易;强制破产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09
论困境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以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衔接为视角
作者:王佐发(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信义义务,债权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人,不是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从接近无力偿债到进入事实破产状态,公司成为破产法语境下的财务困境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债权人进入公司治理,成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受益人。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是在困境公司拯救的背景下展开的,必须把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起来才能构建有效的董事信义义务转化制度。应该以最大化困境公司的价值为目标确定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基本制度要素。这些要素包括:董事信义义务转化的触发条件、董事对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基本内容、债权人作为信义义务受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信义义务转化后董事的抗辩权。
关键词:信义义务;转化;债权人;困境公司拯救;公司价值最大化
来源:《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
10
论濒临破产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
作者:杨琼、雷兴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公司法主流理论认为,董事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董事经营公司的宗旨。但这一理论并未全面覆盖董事信义义务受益对象,尤其是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信义义务对象应由股东转向债权人。为避免受益对象主体众多且地位平等带来的混乱,在此阶段可明确董事信义义务第一位阶对象为债权人,第二位阶对象为股东及公司其他成员。具体实现路径而言,忠实义务属于强转化义务,因为由股东利益为主到债权人利益为主需要其经营理念及出发点发生本质转变。而注意义务属于弱转化义务,因为注意义务体现董事的谨慎专业,无论是对股东负责还是对债权人负责,其核心要求无需作出本质改变,只需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对现有制度进行微观调适即可,一方面表现为强调董事申请破产义务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体现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以内化为注意义务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濒临破产;信义义务;申请破产义务;商业判断规则;公司法
来源:《学术论坛》2021年第5期
11
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制度建构
作者:金春(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通过放任持续经营和实施极度冒险的商业决策纵容公司亏损扩大的行为,在我国破产司法实践上造成了破产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只获得极低清偿的困境。《企业破产法》对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在立法论上,有建议提出通过引进域外法的破产申请义务或不当交易限制义务,确立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制。本文认为,我国的制度设计应当避免造成企业家的经营意愿遭受负面激励和企业过早启动破产。从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的义务角度,也呈现了通过债务谈判或庭外重组等法庭外机制尽力化解财务困境和破产危机的趋势转变。在解释论上,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与责任之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能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提供实定法依据。在立法论上,未来《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应结合企业濒临破产期间董事义务内涵的变革与发展,就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破产交易;破产申请义务;澳大利亚;董事;庭外重组
来源:《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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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的构建——以德国法为借鉴
作者: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大量濒临破产或者已经实质破产的公司仍在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产进一步消耗,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债权清偿比例普遍较低,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德国法的董事破产申请迟延义务与责任制度可以为我们所借鉴,构建我国的公司破产时董事责任制度,应该规定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与责任,区分旧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并确定赔偿范围,重新确定破产条件,规定申请破产的期限,确定董事的过错条件,并给予其抗辩和免责的机会。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责任;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破产申请迟延责任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11期
来源:刑法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