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了,退休之前办的几项重要事和视同缴费年限,今天讲一下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的实际流程第一步,核实个人对账单与职工档案信息是否相符,确认工龄(缴费年限)。
一、工龄简述
什么是工龄?所谓工龄,即指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就形成一年工龄。就目前政策来看,工龄就是缴费年限,实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合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工龄就是正常的实缴费年限。从2014年10月开始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工龄计算到月,495个月就是41年3个月(通常叫42年工龄)。此前,实行的年度连续工龄,如1982年12月参工,2023年1月退休,实际工龄482个月,叫42年工龄。有的地方工龄挂钩调资以月为计量单位,如180个月以内每月0.075元(0.9元/年),180个月以上的每月0.15元(1.8元/年),这种算法更体现公平,实现了工龄待遇计算的统一。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具体以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相关规定为准)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
1、通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招收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含顶班、接班、轮换工招收)。主要档案要件:招工(干)审批表,转正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审批之月(报到之月)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
在同一单位做临时工期间,有补缴养老保险费记录,审批部门出具的连续工龄认定文件,以该文件注明的连续工龄起算之月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之月。
1986年开始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在建立个人账户前要有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记录。有的地方把所有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含大集体工人、小集体工人)统一纳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清算退休养老金的记录一并核实。
2、学校分配的大中专学生。主要档案要件:毕业登记表(毕业证)、分配介绍信(派遣证)、转正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介绍信注明的报到之月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之月。
3、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含军转干部)。主要档案要件:入伍、退伍登记表、安置介绍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实际服役期和待安置期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4、回城安置工作的知青。主要档案要件:知青安置介绍信(通知)、工资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提供)和其他相关资料,以知青在农村劳动期间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5、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入企业人员。按上述人员类别提供相关资料,进入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离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离职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上述人员身份提供相关资料,以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行业管理移交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主要档案要件:行业招收职工的行业文件、招工审批表、转正定级表等相关资料。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安置的退役军人按(一)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视同缴费年限以当地文件规定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四)退役军人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所指的退役军人、劳社部发[2007]28号规定所指的部分退役军人,地方政策规定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退役军人如以资产安置的退役军人、享受优抚的退役军人等其他退役军人,以入伍退伍登记表为要件及其相关资料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他规定
1、受到刑事处罚、服刑期间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视同缴费年限;开除、除名的职工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2、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的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个人账户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有实际缴费方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四、实际缴费年限的确认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11号)文件规定,服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人社部第48令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情况可以通过共享数据核查(以后发现),不得确认为实际缴费年限。
五、重要提示
(一)办理退休时,聘用单位应缴未缴的欠费,参保人选择放弃的,不得确认缴费年限。
(二)办理退休时,当年或以前年度按政策规定可以补缴,参保人选择放弃,不愿意补缴的,不得确认缴费年限。
例如:参保人2023年7月办理退休,可补缴2022年至2023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如选择放弃,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得再申请补缴。
(三)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9)劳总计字23号文件精神,招工年龄限制在16-22周岁(文艺、体育、特殊岗位除外),《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招工时有临时工记录的企业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时,缴纳16周岁以前的保费年限原则上不得确认缴费年限。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1号)文件精神,实行承诺制办理相关业务,参保人应如实作出承诺,以避免将来发生更大的损失。案例:参保人,张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养老保险180个月,领取了2年养老保险待遇,结果通过联网数据查询(下发的稽核数据)服刑期间有两年缴费,只得暂停待遇,清退两年保费,再缴两年保费方可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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